下列文书中,属于可以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 )。
A.借款合同
B.有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C.以给付赡养费为内容的协议
D.借据、欠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才可以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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