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的“所不胜”是
A.金
B.水
C.土
D.木
E.火
凡属“克我”的一方,即为“我”的“所不胜”;凡属“我克”的一方,即为“我”的“所胜”,即所谓“克我”者为“所不胜”,“我克”者为“所胜”。五行相克的次序是: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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