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抗菌药物清退或者更换的说法,正确的是
A、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应当提出清退意见
B、清退或者更换意见可由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提出
C、清退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D、更换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应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E、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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