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答案要点」 (1)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是: a.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仍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既可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谓“复议机关改变原告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下述三种情形:其一,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其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其三,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还规定某些特别案件的例外管辖规定:其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本案中,东城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中市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本案是一起选择管辖的行政案件。法律所以规定选择管辖主要是为了保护原告的起诉权,防止人民法院互相推诿受理案件。本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东城区、西城区和中市区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此案,贾某同时向东城区、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是合法的。 究竟到底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看哪个人民法院最先收到起诉书,若东城区人民法院先收到起诉书,就由其受理并将受案情况通知西城区人民法院,否则相反,当然为了减轻人民法院工作负担,原告最好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要同时向几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